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公教人員於請獎年資中,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未辦理考績之人員,由服務機關首長認定服務成績優良;政務人員、民選首長請獎年資中,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者。
公教人員依本條例第五條請頒服務獎章,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頒給之服務獎章,毋需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