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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職期屆滿調任人員,各機關應於職期屆滿前三個月,就內部一級單位主管
及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擬議調整職務層請主管機關核辦。但簡任級人員
,應層請本院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