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會報中心議題及一般提案研訂討論程序如左:
一、中心議題:由本局擬訂,於舉行會報前三個月分函各出席人員,召集
所屬人事人員先行研討。其研討意見,應陳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經
彙綜整理後,由各該主管人事機構召集所屬重要人事主管人員再加研
討,並將研討意見陳報本局。本局主管單位,應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
構研討意見加以審查,綜合整理,並簽報局長核可後,提出會報分組
討論之。
二、一般提案:由各級人事機構提供,陳報其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審查後彙
報本局,並由本局主管單位研議處理意見,簽報局長核可後,提出會
報分組討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