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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醫事人員及司法官初任職務之送審,得先依醫事學校畢業證明書或司法行
政部所發司法人員訓練結業證書辦理,並由銓敘機關於任用審查通知書上
註明暫採字樣,俟試用期滿送審或辦理第一年考績考成時,補送專門職業
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不依此項規定辦理者不予改實或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