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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務人員學經歷證明文件於初次送審時經繳送採認者,由銓敘機關加蓋「
驗訖」戳記,以後改任其他職務再送審時,得於履歷表中註明不必重複檢
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