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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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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級人事人員除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規定外,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不予遴用。
1 曾受徒刑之宣告經執行者。
2 曾任公務人員離職前三年考績有一年列三等以下,或累績記大過一
次以上者。
3 行為不檢或操守不良紀錄者。
4 離職時移交不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