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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6
六、本部分發人員不足,必須遴用新進人員時,地方人事主管機構得依權
責就左列資格人員中公開考評遴用之。
1 依考試法規舉行之人事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2 依考試法規舉行之各類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並具有人事行政學識經
驗者。
3 曾在本部或各人事機構從事人事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且具相當任用資
格者。
4 偏僻地區鄉鎮公所或學校兼辦人事業務之人員,參加人事管理人員
訓練結業並具相當任用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