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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79 年 04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16
十六、現職人事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陞職:
1 受休職懲戒處分期滿復職或降級減俸懲戒處分未經過三年者。
2 受記過申誡處分未經過二年者。
3 最近三年內依考績法累積記大過以上處分或在最近一年內曾受記
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