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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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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現職人事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陞職:
1 受休職懲戒處分期滿復職或降級減俸懲戒處分未經過三年者。
2 受記過申誡處分未經過二年者。
3 最近三年內依考績法累積記大過以上處分或在最近一年內曾受記
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