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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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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高一級職務由低一級職務人員晉陞者,如無前條優秀人員可資晉陞
時,應按資績評分依評定分數之高低順序陞補。但陞任主管職務須
受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資績評分計算標準表如附件。

(備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第 2768
9-2769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