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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人事處分設二科至四科,各科及人事室,視事務之繁簡,得分設二股至四
股。
分股辦事,應指定主任科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