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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試分發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但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規定,應於指定日期或期限報到者,依其規定期限報到。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經用人機關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報到。但經否准延期報到者,應於否准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到。
前項延期報到之申請,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向用人機關提出,用人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函復結果。
考試錄取人員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之職缺,用人機關得依第十條規定申請分配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