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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試分發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用人機關臨時出缺之職務,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申請,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據以分配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