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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規則應登記而不辦理登記者,各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處理。
經登記之資料,如發現或經人告發有假冒或偽造、變造,經查明屬實者,
除註銷其登記外,各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按其情節輕重,除註銷其登記
外,各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按其情節輕重,依法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偵
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