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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第 2 條
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補助七個月本(年功)俸俸額。
二、土葬者,補助五個月本(年功)俸俸額。
前項本(年功)俸應以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等級計算。但不得低於委
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公務人員在職失蹤,經銓敘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第一項第二款
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
支給機關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