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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申請程序:
(一) 公教員工因公受傷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公教
員工因公受傷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
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
書,向其服務機關、學校申請,其屬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則由其
服務機關、學校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二) 公教員工因公殘廢者,應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於員工確定殘廢之日
起三個月內,檢具「公教員工因公殘廢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
連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公教員工因公殘廢證明書﹂及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
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三) 公教員工因公死亡者,應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於員工確定死亡之日
起三個月內,檢具「公教員工因公死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
連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公教員工因公死亡證明書﹂、死亡證
明等文件,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四) 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於治療七次以後,因傷勢加重,轉為殘廢或死
亡,或因殘廢致程度加重或死亡,按殘廢等級或死亡申請補足慰問
金者,應於加重結果確定或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前二目之規定
辦理。
(五)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在前四目所定期間內申請者,自得申請之
日起算。
(六) 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時,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應主
動協助員工或遺族,填具申請表,申請慰問金。
二、核定權責:
(一) 受傷慰問金:中央機關及所屬學校員工,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核定
之;地方機關及所屬學校員工,由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
市) 政府、縣 (市) 議會核定之。
(二) 殘廢、死亡慰問金:由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縣 (市) 政府、縣 (市) 議會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