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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受傷慰問金:
(一) 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二) 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新臺幣八萬元。
(三) 傷勢嚴重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四萬元。
(四) 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五) 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六) 住院未滿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七) 前六目情形如係因冒險犯難所致者,依前六目標準加百分之三十發
給。
(八) 第三目至第七目情形,各機關、學校得視財政狀況在所定標準範圍
內斟酌發給。
二、殘廢慰問金:
(一) 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六十
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半殘廢
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 因冒險犯難所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半殘廢者,發給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死亡慰問金:
(一) 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
(三) 因冒險犯難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萬元。
前項所定慰問金金額,公教員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

第一項所稱冒險犯難,指可得預知有受傷、殘廢、死亡之危險性,而仍奮
不顧身執行職務者。所稱危險職務,指公教員工所執行之職務,依通常客
觀之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殘廢、死亡之危險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殘廢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