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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指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日。
撫卹案經審定後之各期年撫卹金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指各期年撫卹金發放
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