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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退休金之數額,按退休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月薪額為一個月退休金應給額,依左列規定核給之:
一 一次退休金,服務一至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退休金,二十一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半個月退休金。
二 月退休金,服務一至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按月給予一個月退休金百分之二點五,二十一年至三十年,每滿一年加給百分之一點五,三十一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百分之零點五。
現職人員待遇如有調整,前項月退休金之數額,得按退休人員退休時薪級比例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