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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規則退休之人員按左列規定,核給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一 服務不滿十年者,給予一次退休金。
二 服務已滿十年者,給予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前項退休金,由鐵路局支給,鐵路局如不存在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支給,其上級機構亦不存在時,由主管機關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