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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構人員在適用本辦法之省營事業機構連續工作五年以上,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請退休:
一 年滿六十歲者。
二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三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前項申請退休條件,遇機構裁併、裁撤,或經本府專案簡併組織時,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年齡得提前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