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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以在各機構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其領受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拋棄或有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條之法定事由,喪失其領受權,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各機構人員生前以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者,從其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