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時,應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之二個月繳費截止期限內,依規定全額或撥繳比例共同負擔,一次繳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退撫基金帳戶;未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內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者,該通知作廢。但仍得依第三條所定期限內重新申請。
申請人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而逾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者,或完成繳費程序後有自始不具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要件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無息退還原繳納之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