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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申請程序,除退撫法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由參加退撫基金人員備齊證明文件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先由服務機關或公立學校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查;其申請書表及所附證件不足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後,函送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辦理;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受理後,對申請書表及證件仍不足者,應通知服務機關或公立學校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後二個月期限內補正。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應附證件如下:
一、初(轉)任派令(聘書)及敘薪證明文件。
二、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期間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服務(役)證明文件。
三、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期間之敘薪明細證明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者,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得於補正期限屆滿後退件。但申請人仍得依第三條所定期限內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