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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權責主管機關認定之危勞職務,應依第三條所定評估項目通盤覈實檢討後,擬議危勞職務之範圍及年齡酌減方案,檢同各項評估資料,送銓敘部核備。
權責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擬議之危勞職務範圍及年齡酌減方案之表件格式,由銓敘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