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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與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部長及其相當等級以上之退職政務人員支領月退職酬勞金或月退休金者,其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第三條、第四條及政務人員優惠存款相關規定計算後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兼領月退職酬勞金或月退休金者,其兼領月退職酬勞金或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上限金額,按兼領比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