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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法第四十條所定各級政府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其中優存利息節省經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且辦理優惠存款人員:以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實際儲存之優存金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每年得領取之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其後各年度所領優存利息。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人員:以其依本辦法施行前之原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計得之優存金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每年得領取之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其後各年度所領優存利息。
三、依前二款規定計算優存利息節省經費時,應扣除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負擔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