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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4 條
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人員之退休生效日,均以審定機關審定之退休生效日為準。
前項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後有預(溢)領生效後俸給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自其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中,覈實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