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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資遣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資遣給與,於資遣給與案審定後,由審定機關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於審定後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資遣人員並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