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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補繳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依基金管理會核發之繳款單完成繳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日之俸點薪級如有變更並追溯生效者,應由原申請服務機關檢附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基金管理會重新核算,並辦理補繳或退還基金費用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