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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人員轉任不同身分別職務時,其轉任前原繳而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本息,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於轉任之服務機關報繳其加入基金費用之次一作業月份,移撥至轉任後之身分別基金帳戶。
前項所稱基金費用本息,指參加基金人員與政府共同撥繳之基金費用及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運用收益率及孳息計算方式如下:
一、運用收益率:依基金三年平均運用收益率計算,如三年平均運用收益率低於同期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之三年平均利率,則依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所定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之三年平均利率,以同期間臺灣銀行各年中每月月初牌告二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平均,計算各年二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其三年平均利率即為三年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年度進行中不足一年之期間,以同期臺灣銀行各月月初牌告二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平均為準。
二、孳息:依前款運用收益率按年複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