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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99.11.22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
休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計算之退休所得
比率上限及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超過者,減少其一次性養老給付得辦理
優惠存款之金額。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退休所得,指依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
計算之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之合計金額;其中月退
休金包含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支領之月補償金。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指下列各款給與合計之
金額:
一、每月俸給:指退休人員最後在職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
給給與辦法所支領之本(年功)俸、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地
域加給。
二、考績獎金:以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十二分之一計算。
三、年終工作獎金:以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十二分之一計算。
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以下簡稱公保優存金額
)高於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者,應按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優
存金額包含以下二項:
一、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乘以兼領一次退休金比例所得之
金額。
二、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乘以兼領月退休金比例後,再依
前四項規定,以及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算所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
額。
退休人員一次退休金及公保優存金額經核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之
本(年功)俸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