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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勳章
┌─────────────┬───────────┐
│類 別 及 等 第│支給標準(新臺幣) │
├────┬────────┼───────────┤
│中山勳章│ │六萬元 │
├────┼────────┼───────────┤
│中正勳章│ │五萬四千元 │
├────┼────────┼───────────┤
│卿雲勳章│一等 │三萬九千元 │
│ ├────────┼───────────┤
│ │二、三等 │三萬六千元 │
│ ├────────┼───────────┤
│ │四、五等 │三萬元 │
│ ├────────┼───────────┤
│ │六、七、八、九等│二萬四千元 │
├────┼────────┼───────────┤
│景星勳章│一等 │三萬九千元 │
│ ├────────┼───────────┤
│ │二、三等 │三萬六千元 │
│ ├────────┼───────────┤
│ │四、五等 │三萬元 │
│ ├────────┼───────────┤
│ │六、七、八、九等│二萬四千元 │
└────┴────────┴───────────┘
二、第二類:獎章
┌─────────────┬───────────┐
│類 別 及 等 第│支給標準(新臺幣) │
├─────────┬───┼───────────┤
│功績獎章及楷模獎章│一等 │一萬八百元 │
│ ├───┼───────────┤
│ │二等 │八千七百元 │
│ ├───┼───────────┤
│ │三等 │七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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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獎章 │一等 │五千四百元 │
│ ├───┼───────────┤
│ │二等 │四千五百元 │
│ ├───┼───────────┤
│ │三等 │三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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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獎章 │特等 │一萬四千四百元 │
│ ├───┼───────────┤
│ │一等 │一萬八百元 │
│ ├───┼───────────┤
│ │二等 │七千二百元 │
│ ├───┼───────────┤
│ │三等 │三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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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類:榮譽紀念章
┌─────────────┬───────────┐
│類別 │支給標準(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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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紀念章 │一萬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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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類:特殊功績
┌─────────────┬───────────┐
│類別 │支給標準(新臺幣) │
├─────────────┼───────────┤
│一、經總統明令褒揚並將生平│三萬六千元 │
│ 事蹟宣付國史館者 │ │
├─────────────┼───────────┤
│二、經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三萬元 │
│ 例第十四條規定核定因公│ │
│ 死亡者 │ │
└─────────────┴───────────┘
華胄榮譽獎章比照一等功績獎章發給。
獲有軍職勳獎章,依規定可據以請領獎金,而未在軍事機關支領獎金者,
比照軍職人員標準支給。
政務人員領有各等第服務獎章者,僅依其最高等第服務獎章發給獎勵金,
其較次等第之獎章不另發給獎勵金。
榮譽紀念章,係指總統依政務軍事各機關保舉最優人員辦法所頒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