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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申請因公傷病退職時,應檢同足資證明其因公傷病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送最後服務機關(構)認定之。
前項因公傷病係因罹患疾病或猝發疾病者,應檢齊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之相關資料,送最後服務機關(構)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