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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並支(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退職政務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或符合同條第三項規定停止、恢復月退職酬勞金權利;其申請改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停止、恢復月退職酬勞金權利事項,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