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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政務人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形,而溢領或誤領退職酬勞金、公提儲金本息、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
前項人員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屬定期給付者,得由支給或發放機關通知當事人自下一定期給付中覈實收回,當事人若有異議且未以其他方式繳回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政務人員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誤存優惠存款本金或機關(構)誤發情形,致溢領優惠存款利息者,應由支給或服務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追繳。
前三項人員屆期仍不繳還者且有可歸責於當事人責任時,由支給、服務或發放機關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併同依第一項規定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