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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資遣從業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前項資遣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