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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負責運用,並得在本基金年度基金運用及委託經營計畫所定比例及運用範圍內,依本辦法辦理委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