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應就基金管理機關所委託經營之基金採獨立之會計處理,作成各種報表,定期送基金管理機關審閱,其相關簿冊於契約終止時,應一併返還基金管理機關。
前項憑證、帳簿及報表所載內容,基金管理機關得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