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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基金管理機關與保管機構所訂委託保管契約,除應參照一般委託經營之慣例議訂外,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依契約需要、市場實務或慣例需以外文為之者,應附中文譯本。
二、契約條款之解釋,依市場慣例,以雙方約定之法律為準據法。
三、明定解決糾紛之爭議處理程序及管轄法院。
四、明定保管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五、明定保管機構應負之責任與忠實義務。
六、明定基金管理機關依該委託契約保管性質,認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契約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