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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已辦理退職並選擇補繳退職撫卹基金 (以下
簡稱退撫基金) 費用之政務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至八十
八年七月一日期間之年資,核發之一次退職酬勞金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其
已領取之優惠存款利息,應予繳還。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已辦理退職並未選擇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政
務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期間之年資
,核發之一次退職酬勞金得辦理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