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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
二、最後在職之機關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政
務官給與標準表支薪。
三、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修正施行
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職酬勞金。
如因機關改制或待遇類型變更始符合前項規定之機關,其政務人員於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以前曾任符合併計退職之年資,未曾領取待遇差
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
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者,其任職期間所計給之一次退職酬勞金得辦理優惠
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