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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其他有關收入,指下列各款:
一、參加本基金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不合發給退除給與者,未於請求權時效內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
二、前款人員,政府按月撥繳之基金費用。
三、參加本基金人員在職死亡有依法不予撫卹情形,其遺族未於請求權時效內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或在職死亡無遺族及繼承人,其在職期間本人繳付及政府撥繳之基金費用。
四、領受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人員,未於請求權時效內申請領取之給與。
五、其他非屬前四款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