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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基金管理會每月應將基金收支運用概況報送基金監理會。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基金年度收支決算及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報請基金監理會審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