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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合計五人,由本會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推派直轄市政府機關首長二人,縣(市)政府機關首長三人。
軍公教人員代表由下列機關、團體推派人員組成:
一、公務人員代表五人,其中四人由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推派之;其餘一人由銓敘部推派之。
二、軍職人員代表二人,由國防部推派之。
三、教育人員代表三人,其中一人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推派之,一人由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推派之;其餘一人由教育部推派之。
前項軍公教人員代表之推派應考量衡平性與專業性,由具財務金融、經濟、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管理、企業管理、會計或審計等學識或經驗者優先擔任,其推派方法由各推派機關、團體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