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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政務人員服務未滿二年,仍得以轉任政務人
員前曾任軍、公、教人員之年資,依其原適用之退休 (伍) 規定辦理退休
(伍) 者,應由退職政務人員之服務機關檢齊有關表件,函請其曾任軍、
公、教人員之服務機關,轉請其退休 (伍) 案件之核定權責機關 (構) 辦
理,其退休 (伍) 金以其轉任前原任軍、公、教人員最後在職之等級 (階
) 為準,按退職時之軍、公、教人員月支標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