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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服務年資,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
退職酬勞金,自願儲存時,得由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儲存,其辦法由銓
敘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
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
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