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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政務人員辦理退職時,應填具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三份,
檢同本人最近一吋半身相片四張,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證件及有關證
明文件,經服務機關彙轉銓敘部審查後,送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並俟考
試院核定後,由支給機關支給退職酬勞金。
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
主管人員切實審核,如證件不足者,應請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