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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資遣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繳付保險費五年以上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險
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核給一次養老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