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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辦理命令退休者,除
須經服務機關認定並出具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
證明外,應同時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疾病或受傷,連續請假逾三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二、於年度內請事假或病假,累計達六個月以上者。
三、因疾病或傷害,致生情緒不穩、言行異常或以言語侮辱他人,影響服
務機關業務推動,並已列入平時考核紀錄者。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
核之程序,如機關未設有考績委員會,應送由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覈實考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