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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
員切實審查;如因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補正後,再彙送銓敘
部審定。